| 湖南一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公车改革要加强指导 以“货币制”取代“供给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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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jmnews.com.cn 2005-3-3 17:27 新华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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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长沙3月3日专电(邹爱华)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李利君向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递交了一份名为《制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加快改革进程,提高改革成效》的提案。李利君在这份提案中建议,应当出台“公车改革指导意见”,以公务用车“货币制”取代现行的公车“供给制”。
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全国有20多个省(区、市)和8个中央国家机关开展了公务用车改革试点工作。从各地各部门的改革情况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既降低了行政成本,减少了财政支出,又从源头上解决了公务用车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公车改革指导意见’应当确立公务用车社会化、货币化改革的方向和统一配套进行的原则。”李利君表示,应当确立行政机关(除防汛抗洪等特殊部门、特殊行业外)和企事业单位以发放“公务交通费”取代现行的公车“供给制”的改革基本思路,即用“货币制”代替“供给制”。
其具体做法为:针对不同的职务、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岗位制订“公务交通费”标准(还须按地区实行浮动),每月纳入个人工资一起发放。根据所具备的交通运输社会化条件的不同,“公务交通费”可有不同形式,如: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南部地区,可为货币化模式;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可为“现金+公里票”的半货币化模式,“公里票”在公务用车公司中使用,现金部分可自由支配,用于“打的”等;公务交通费的使用可体现“总额限制,差额自补,节余(按比例)归己”等鼓励节约的原则。
李利君认为,因为单纯取消行政机关的公车而保留企事业单位的公车,或只取消下级行政机关的公车,那么一些企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单位)可能向其下级行政机关或下属企事业单位“借用”公车,难免使公车改革留有死角或流产,影响改革成效。
“并非职位高的人用车需求量就一定最大,不同级别的人用车需求差别固然有,但岗位不同,用车需求差别也很大,因此,制定车补标准应该坚持‘按工作需要,适当考虑职务级别的差别,保证工作不受影响和兼顾节约’的原则,以体现保证正常工作不受影响和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要求。”李利君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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