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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吴某趁光线昏暗之机,对小女孩伸出“咸猪手”,其因犯猥亵儿童罪,于日前被蓬江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吴某是一名旅游公司司机。2007年4月26日10时许,他在江门市东湖公园游乐场梦幻城“鬼屋”,以带小学生入内玩为借口,趁灯光昏暗之机,先后对在该“鬼屋”内游玩的5名年龄10至12岁的小女孩的胸部进行抓摸。后被当场捉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猥亵儿童多名,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其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报记者 梁莉 通讯员 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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