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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黄健能 通讯员谭荣想、刘凯胜) 新会人赵某与读小学6年级的小芳(化名)谈恋爱,赵某在明知道小芳只有13岁的情况下,还与小芳发生了性关系。虽然两情相悦,双方也是自愿,但赵某却因此被新会区检察院以强奸罪起诉,新会区法院判决赵某强奸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
小芳出生于1993年11月,正在读小学六年级。2007年1月,小芳认识了22岁的被告人赵某,其间赵某曾问到小芳的年龄,在得知小芳只有13周岁的情况下开始与之谈恋爱。小芳很快就迷失在赵某的甜言蜜语中,两人关系日益亲密。2007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小芳自愿的情况下,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小芳的父亲知道后马上报警,公安人员经过侦查后把赵某抓获。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起诉赵某,新会人民法院认为赵某在明知受害人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强奸罪名成立,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
检察官指出,强奸一般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此外,由于幼女对性行为缺乏足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各国法律为了保护幼女,立法规定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均属强奸。我国出于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特殊保护,规定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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