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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学生万林(化名)3年前参加高考后填报志愿时,在“联系地址”填写的是自己母亲供职的单位。结果造成录取通知书未能及时送达到他手中,他
当年也因此错失上大学的机会。事发后考生将母亲的单位告上法庭索赔。昨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万林未能及时收到录取通知书,系其自己一系列不作为行为所致,与其母亲单位无关。
2005年,万州二中高三学生万林以439分的成绩,报考了澳门科技大学。同年7月22日,万林被该大学行政与管理学院录取。同月28日,该大学以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将录取通知书、付款通知书、内地学生须知等资料寄往万林所留地址——他母亲供职的万州某学校。次日下午,万母所在单位的门卫签收了该邮件。
但直至同年9月2日,万母才从同事手中拿到这封已被延误的大学录取通知书。据悉,通知书内的付款通知书注明付款最后期限为2005年8月13日。但特别注明9月8日报名时还能缴纳学费,但迟延一天罚款澳门币或港币50元,最多罚款限额为澳门币或港币500元。
因万林收到录取通知书时,已在万州二中报名复读,并缴纳了一定的费用,遂放弃了到澳门科技大学就读的机会。
去年8月,万林将母亲的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复读费、精神抚慰金等。万林在起诉状中称,被告在收到全球邮政特快专递信件后,有义务及时送达给收件人;在无法转交时,也应及时退回,以便邮件人采取其他方式送达。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收到信件的时间延误,错过就读高校的机会,应对此予以赔偿。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万林在9月2日收到邮件,在9月8日之前报名还能缴费,只是要收取一定罚款。同时,原告将联系地址填写为其母单位,但其未居住在该单位,应意识到风险,高度关注送达事宜。原告在填报志愿后,对邮件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也并未登录大学网址查询。因此,是原告自己的一系列不作为行为,导致其未能及时收到邮件,其未能就读澳门科技大学与被告行为无因果关系,遂于6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万林的诉讼请求。(记者 秦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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