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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IC发布的2008年报告
显示,音乐服务以86.6%的使用率成为中国网民使用最普遍的互联网应用,音乐搜索服务为搜索引擎网站带来巨大的流量和用户,其中百度在音乐搜索市场的份额高达92.8%。
由此,互联网业内人士认为,如果百度罪名成立,除相关经济赔偿外,可能会对百度流量和竞争优势造成重要影响。
尽管声明方表示将采取给百度广告商发函等具体行动,并相信国内外各大广告商会配合此次行动,但有广告业内人士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音乐行业联盟如何与广告商沟通,方式很重要。”国内外一些较大、版权意识较强的广告商可能会给予配合,但一些较本地、版权意识不强的中小广告商不一定会支持,“如果正式发函,他们可能会有一个表示支持的回复,但很难保证采取实际行动。”
百度商业运营副总裁沈皓瑜6月5日在上海出席“百度世界大会”的媒体沟通会时,对于多家唱片公司呼吁广告主抵制百度一事的表示意味深长:“这要看广告主自己的判断,我相信广告主还是十分聪明的。”
依靠新法规
虽然百度还表现得并未服软,但部分业界人士认为,毕竟时过境迁,在先前官司中“捡”了便宜的百度这一回不见得依旧好运了。
2005年9月,国际唱片业联盟代表百代唱片、环球音乐、Sony BMG、华纳音乐和正东唱片等国内外七大唱片公司起诉百度,索赔167万元。在经历长达两年的诉讼后,百度最终被判不负侵权责任。“唱片公司再一次弄错了反侵权的方向。”百度内部某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指出,搜索引擎只有辨别信息是否是公开信息的能力,而不具备辨别信息是不是侵权信息的能力,搜索引擎权利和义务的界定,既是国际的惯例,也是被国家法律法规所支持的。
2007年初,包括百代唱片、SonyBMG、华纳音乐及环球音乐等在内的海外11家音乐唱片公司将雅虎中国告上法庭,称其提供的音乐传输服务违反中国版权法。同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雅虎中国构成侵权,并判其赔偿经济损失21万元。并在终审中维持了原判。
当时七大唱片公司一审代理律师郭春飞表示,“雅虎中国法庭失意是一个信号。”对于此前七唱片公司的诉讼失败,她认为是由于取证时间早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的施行。
部分法律界业内人士也持有相同观点,他们认为双方的取证时间不一样,沿用的条例也不一样,2006年7月施行的《条例》成为两者不同判决的分界点。
在《条例》施行前,司法解释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明知有侵权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才有义务断开与侵权内容的链接。郭春飞介绍,按照之前的司法解释,“法院认为权利人没有事先告知百度,所以百度不明知”。
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服务商不知也没有能力知其搜索结果侵害他人著作权情况下,权利人有义务事先发出通知,而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搜索结果侵权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条例》将“应知”也作为衡量服务商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这是雅虎中国败诉的原因。
如今,部分互联网企业表现得版权意识愈加明晰和规范化。作为百度的对头,谷歌在中国已投资巨鲸音乐网,准备推出基于广告模式的、获得国际和本土唱片公司授权的免费正版MP3音乐的试听和下载服务。部分视频网站已经开始购买电影的正版数字版权。广告商则越来越倾向在一些自己拥有大量版权内容的网站上投放广告。
而百度方面也向本刊记者强调,2006年推出的百度影视,其平台内播放的影视作品都是获得严格的版权审核的。
雅虎中国二审失意发生在中美高层贸易会议结束后不久,当时业内普遍认为是“中国可能加大对版权法执法力度的一个信号”。而商务部有关负责人也曾明确表示,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加大了版权保护的力度,在中国日渐严谨的法律框架下,今后侵权案胜诉可能性将很小。
互联网世界里不可阻挡的数字音乐洪流,对传统音乐业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而音乐版权症结更是百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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