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发改委向铁道部发出建议
火车票退票手续费应取消
本报讯 (记者夏命群)7月3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回函。昨天,记者了解到,在回函中,国家发改委首次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
发改委提出建议
作为对董正伟发出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的回应,国家发改委在回函中提出建议:应区分不同情况发生的退票,对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应按退票费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对旅客提前退票后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运输企业因自身原因,没有按合同约定正常完成旅客运输任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
铁道部表态模糊
据了解,董正伟也曾向铁道部发出《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对此,铁道部近日回函称,“关于建立票价及相关价格听证问题,现行的铁路票价政策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制定的,实际运用中也始终处于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之下。”然而,回函中并未对取消退票费的建议作出明确回应。
对于铁道部的模糊表态,董正伟于6月16日向铁道部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铁道部明确取消退票手续费。但铁道部在6月19日的回函中称,该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昨天,董正伟表示,他已于6月底向国务院提交了行政复议终裁申请,申请声称“退票手续费是欺诈性收费”。
取消退票费存障碍
国家发改委在回函中坦承,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退票费存在一些法律障碍。
据了解,从合同法角度看,旅客购买火车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运输合同,旅客退票属于单方要求解除运输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退票费主要是对因旅客退票造成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能力虚糜损失的赔偿,属于合同法中的合同违约责任。
从铁路法的角度看,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铁道部在《铁路运价规则》中明确将退票费列为铁路客运杂费,并规定了具体收费标准。铁路运输企业收取退票费,属于执行铁道部依法制定的客运杂费的行为。
-相关新闻
铁路拟修改 旅客人身赔偿限额
本报讯 (记者夏命群)针对董正伟律师关于“铁路旅客伤亡最高赔偿15万元”的规定涉嫌违反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反垄断法、铁路法等基本法律规定一说,昨天,记者从铁道部的回函中了解到,铁路已经承诺在法规修改时“作为参考”,修改旅客人身和财产赔偿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