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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布
公共机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
据新华社8月11日电 国务院11日公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明确指出,公共机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强调,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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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应进行能源审计
根据国务院8月11日公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条例》指出,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条例》指出,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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